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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音乐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11 点击:

传媒与音乐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工处、院团组织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当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

第二章 学生干部设置

第七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及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院学生会机构参照校学生会设置。

第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分团委副书记一人,副主席一到二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学院团委学生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文艺部、秘书处、外联部和体育部。各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名以及聘用若干干事。

第十条 学院各级学生会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包括学院学生会。

第十一条 院学生干部设置应考虑整个学生会成员所占比例,以便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上级组织指定或任命,也可由招聘等形式产生。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求实创新,锐意进取;

(三)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教学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

(三)对学院其他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四)享受每月操行加分,在党团组织推优方面有优先权利;

(五)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团结广大同学,积极为同学服务,及时向上级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更好的为学院和广大同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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